二维码
卖百货

扫一扫关注

广州刑事律师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

 
品牌: 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
型号: 广州刑事律师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
单价: 面议
起订:
供货总量:
发货期限: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
所在地: 广东 深圳市
有效期至: 长期有效
最后更新: 2013-03-09 14:13
浏览次数: 124
 
公司基本资料信息

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

会员级别:

身份认证:   

已  缴 纳:0.00 元保证金

我的勋章: [诚信档案]

在线客服:  

联系电话:

联系手机:

企业二维码: 企业名称加二维码 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

企业名片

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

联 系  人:李律师(先生)  

电子邮箱:

联系手机:

联系固话:

联系地址:深圳宝安区律师事务所

【友情提示】:来电请说明在卖百货看到我们的,谢谢!
详细说明


广州刑事律师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
代理律师应按时出庭履行职责  刑事辩护咨询:www.ozkm.com 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、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,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;
公诉人认为,只要李XX的犯罪事实被发现,便不符合自首的条件,这是不确实的。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“或已被发觉,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,主动、直接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”,是自首。因此,尽管林洪已经在李XX交待前已经供述了李XX受贿的情况,但根据《解释》的规定,并不影响李XX自首的成立。

  公诉人还认为,李XX在2月20日在检察院交待时,是检察院将其从三亚带到龙华检察院后再交待的,不能算是自动投案。辩护人认为,公诉人的理由是不成立的。

  根据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李XX是在通知协助调查后,被刑事拘留前全部交待的。这属不属于自动投案呢?是否应当认定自首呢?辩护人认为,在这种情况下仍应根据《解释》第1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为自首。

  首先,协助调查通知不属于强制措施。被通知后到案符合《解释》第1条规定的“未受到讯问、未被采取强制执措施之前”的时间范围。

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 广州刑事律师  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刑事案件委托协议 东莞刑事律师


 

举报 0 收藏 0 评论 0
更多>本企业其它产品
广东刑事辩护律师故意伤害罪解析 广东刑事辩护律师诈骗罪的立案 广州刑事律师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
网站首页  |  支付方式  |  联系我们  |  法律声明  |  使用协议  |  公司简介  |  网站地图  |  排名推广  |  广告服务  |  网站留言  |  RSS订阅  |  违规举报  |  百货供求信息网:鲁ICP备16014150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