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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一户多宅”并不都是违法的,有些拆迁时同样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。

2019-01-16 17:532730

《土地管理法》第62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,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。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住房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。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》规定,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通知》,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。因此,除继承外,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,不予受理。这两条规定共同确定了“一户一宅”原则。


“一户一宅”制度的意义在于:延续宅基地分配公平优先原则的同时,遏制宅基地无序扩张和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。



一般情况下“一户多宅”是违法的。实践中因继承、买卖、与户籍管理制度的衔接等原因,确实存在“一户多宅”现象,一户有好几处宅基地,有好几个宅基地使用权证,应区分形成原因分别处理,而不能直接定其违法!


为什么会造成“一户多宅”现象?


1.祖辈遗留宅基地,年久失修没人居住但集体没有收回的。


2.新民居或农村新规划重新划分宅基地,而原宅基地并没有收回的。


3.农村家庭子女外出工作户口迁出前,在农村已经分户并申请的宅基地。


“一户多宅”并不都是违法的,有些拆迁时同样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。



实际上,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,经常存在着征收方以被征收人“一户多宅”违法为由,将多出宅基地上的建筑拆除,而且以“违章建筑”为由不给补偿款的情况。


那么是否所有的“一户多宅”都是违法的呢?


“一户多宅”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,对于合法的“一户多宅”,拆迁时同样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。


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,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,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。按照国家“一户一宅”的基本规定,凡是没有经过审批而私建的多余房屋,拆迁时均不应给予补偿。

1、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“一户多宅”,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,经本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,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,依法予以确权登记。在征地拆迁中,这样的“一户多宅”一样可以拿到合理合法的补偿。


2、在农村很常见的现象是,符合分户建房条件,但申请宅基地就是批不下来,于是就有了因房屋买卖而形成的“一户多宅”。这类情况的“一户多宅”拆迁也可获得相应的补偿。


①买方与卖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;②买方没有住房和宅基地,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;③卖方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;④买卖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;⑤土地随房屋一并买卖。


3、合法继承形成“一户多宅”,拆迁时也可主张多宅的合法补偿。


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、非本村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,因继承房屋而取得农村宅基地的,可按规定进行登记发证,应当在宅基地证备注栏里标注:本权利人是本集体原成员房屋的合法继承人。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,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民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,地随房走,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“一户多宅”是可以进行合法确权的。在拆迁中,也完全可以主张多宅的合法补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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